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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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与欧洲刑法
  • (德)赫尔穆特·查致格著 著
  • 出版社:
  • ISBN: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0页
  • 文件大小:61MB
  • 文件页数:5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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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绪论3

第一章 国际脉络下的刑事法3

第二章“国际刑法”的多元概念4

一、概览4

二、国际刑法4

三、超国家刑法(尤指欧洲刑法)5

四、刑法适用法5

五、司法互助法6

第二编 刑法适用法11

第三章 刑法适用法的功能11

一、刑罚权限依据11

二、可适用之刑法(准据刑法)11

三、多重刑事追诉之危险15

四、刑法适用法与个别刑法构成要件保护范围的关系16

第四章 连系因素模式18

一、国家创设权限之权限18

二、国际承认之原则19

(一)概述国际法接受的连系因素19

(二)属地原则20

(三)积极属人原则21

(四)保护原则22

1.国家保护原则22

2.个人保护原则(消极属人原则)22

(五)世界法原则23

(六)刑事司法代理原则24

(七)权限分配原则25

(八)欧盟保护原则(旧称:欧体保护原则)25

第五章《德国刑法》的刑法适用法27

一、立法历程27

二、《德国刑法》第3条以下之基本指导原则28

三、《德国刑法》第3条以下的释义学归类30

四、刑法适用法条文之“犯罪行为”与“行为人”30

(一)犯罪行为30

(二)行为人31

五、德国刑法适用于内国犯罪32

(一)《德国刑法》第3条(属地原则)32

1.《德国刑法》第9条第1项犯罪地概念32

(1)行为地的判断问题36

(2)结果地的判断问题39

(3)问题:共犯的犯罪地44

(4)问题:网络犯罪的犯罪地49

2.内国概念54

(1)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内国概念54

(2)德国分裂时期的事实内国概念54

(3)回归国家法与国际法的内国概念55

(4)国家法与国际法的内国定义55

3.治外法权人不适用德国刑法?55

(二)《德国刑法》第4条(国旗原则)56

六、德国刑法适用于外国犯罪58

(一)《德国刑法》第5条58

1.基本想法58

2.连系因素59

3.诉讼配套60

4.适用举例与问题61

(1)《德国刑法》第5条第9款行为人概念61

(2)《德国刑法》第5条第12款犯罪类型与体系62

(二)《德国刑法》第6条(世界法原则)63

(三)《德国刑法》第7条(积极与消极属人原则、刑事司法代理原则)66

1.所实现之原则66

2.“德国人”或“外国人”为行为人与被害人67

(1)国家法的本国人概念67

(2)德国人为被害人(《德国刑法》第7条第1项)68

(3)德国人为行为人(《德国刑法》第7条第2项第1款)69

(4)外国人为行为人(《德国刑法》第7条第2项第2款)70

(5)共犯在刑事司法代理原则的问题70

3.犯罪地之可罚性71

(1)犯罪地以刑罚处罚行为者72

(2)犯罪地法的阻却违法、减免罪责及其他实体法“排除刑罚”事由73

(3)犯罪地法的程序障碍75

(4)事实上不追诉77

4.诉讼配套77

第六章 德国犯罪构成要件保护范围以内国法益为限78

第三编 欧洲刑法85

第七章 欧洲刑法基础与基本问题85

一、“欧洲刑法”之意义85

二、欧盟法对刑事法的影响86

(一)欧盟一级法的历史发展86

(二)法律制定vs.法律同化89

第八章 超国家之欧洲刑法91

一、欧盟现有制裁措施91

(一)欧盟法数种制裁类型91

1.罚款91

2.其他经济制裁92

3.其他失权92

(二)属于广义刑法之制裁92

二、欧洲犯罪刑法94

(一)用语94

(二)现行法有欧洲犯罪刑法之法源?94

(三)欧盟的刑法制定权限97

三、“欧洲刑法”未来计划104

(一)《保护欧盟经济利益刑法规范Corpus Juris》(Corpus Juris 2000)104

(二)《保护欧体经济利益与创设欧盟检察署绿皮书》105

第九章 欧洲法影响下的内国实体刑法108

一、通则108

(一)刑法无法抗拒欧盟法影响108

(二)犯罪刑法的特殊性109

二、针对内国刑法的欧盟一级法111

(一)以欧盟法作为内国刑法的上限112

1.内国犯罪要件违反欧盟法112

2.内国法律效果违反欧盟法114

(1)处罚程度违反欧盟法114

(2)处罚类型违反欧盟法115

(二)欧盟忠诚义务(《欧盟条约》第4条第3项)作为内国刑法一般底限117

三、针对内国刑法的欧盟二级法:尤其依《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发布之指令119

(一)通则与体系119

(二)对抗跨境犯罪(《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1项)119

1.对旧欧盟第三支柱之变革119

2.目前为止发布的法案120

3.《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1项要件122

(三)附属权限(《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2项)125

1.权限条文的附属特性125

2.过去法律状态125

(四)最低限度调和化之权限128

(五)《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3项紧急煞车条款130

1.基本构想与程序130

2.内容要求131

(六)《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以外的调和化权限132

1.权限基础132

2.类推适用“紧急煞车条款”133

(七)补充:欧洲刑事政策构想135

1.背景基础135

2.欧洲刑事政策个别原则136

四、内国刑法条文参照欧盟法规137

(一)前言137

1.在“指令”的行为条文137

2.在“规则”的行为条文138

(二)与欧盟有关的空白刑法立法问题138

1.参照效果与解释问题139

2.与明确性原则的冲突141

(1)明确性的一般要求141

(2)“参照欧盟法”之特殊性142

(3)内国法规命令的交互参照条款144

(4)可罚性漏洞与从轻原则146

五、适用内国刑法时尊重欧盟法148

(一)前言148

(二)不予适用效力149

1.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的真正冲突150

2.刑罚效果层面的真正冲突153

3.与欧盟法的假象冲突153

(三)符合欧盟法之解释155

1.通论155

2.符合欧盟法之解释与刑法156

3.适用案例158

(1)对内国刑法采取符合欧盟法之扩张解释,以保护欧盟法益158

(2)个别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从属性161

(3)过失犯162

(4)量刑164

(四)框架决议对刑法适用的意义166

第十章 欧洲刑事追诉170

一、欧盟刑事追诉机构170

(一)欧盟警察署171

(二)欧盟司法合作组织173

(三)欧盟诈欺犯罪防制局176

(四)欧盟检察署之设置计划177

二、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刑事司法合作182

(一)总论:相互承认原则182

(二)现今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法案185

1.欧盟逮捕令185

(1)《欧盟逮捕令框架决议》185

(2)德国转化《欧盟逮捕令框架决议》187

(3)其他会员国之转化189

2.欧盟监控令状191

3.证据司法互助,尤其欧盟证据令状191

4.制裁裁判之执行互助193

(三)相互承认原则之立法:《欧盟运作条约》第82条194

1.适用范围195

2.《欧盟运作条约》第82条第2项法律同化界限195

(四)信息交换,尤其是可支配性原则196

三、刑事诉讼法范围之法律同化200

(一)适用范围201

1.证据容许性(第1款)201

2.刑事程序之个人权利(第2款)202

3.被害人权利(第3款)204

4.刑事程序其他特别面向(第4款)206

(二)紧急煞车机制206

四、一事不再理207

(一)一事不再理在法秩序内部的基础意义207

(二)数欧盟国对同一行为之制裁209

1.泛欧洲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塑造209

2.《申根施行公约》第54条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0条的关系210

3.《申根施行公约》第54条要件与适用213

(1)确定裁判214

(2)同一行为216

(3)执行要素218

(4)以禁止双重处罚作为欧盟逮捕令之执行障碍220

第十一章《欧洲人权公约》223

一、欧洲理事会224

(一)欧洲理事会属于国际组织224

(二)欧洲理事会与刑事法有关之活动225

二、《欧洲人权公约》225

(一)《欧洲人权公约》在各法秩序的意义226

1.以有利原则为出发点226

2.对内国法意义——特别论述德国法226

3.《欧洲人权公约》对欧盟法的意义229

(1)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229

(2)《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与《欧盟条约》第6条第3项231

(3)欧盟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之关系231

(二)公约国与欧洲人权法院对公约之解释233

(三)刑事(程序)权利担保234

1.《欧洲人权公约》保障之总论234

(1)补充性的基本权利保护234

(2)享有公约权利者与承担义务者235

2.公约相关刑事权利保障及其审查236

3.生命权:《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第1项238

4.禁止酷刑、禁止侮辱之惩罚:《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241

(1)保护领域规定与绝对禁止酷刑241

(2)状况1:威胁刑求244

(3)状况2:对被逮捕人或拘禁者之医疗干预246

(4)状况3:驱逐出境与引渡247

5.剥夺人身自由之条件:《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248

6.公平审判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项、第3项253

(1)保护范围254

(2)对法院及法院程序之要求255

(3)公平审判程序之要求258

7.无罪推定:《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265

8.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律即无刑罚、禁止回溯):《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266

(1)保护范围267

(2)明确性诫命268

(3)禁止类推269

(4)禁止溯及既往269

9.尊重私人与家庭生活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273

10.刑事案件救济权:《欧洲人权公约》第7号议定书第2条第1项275

11.一事不再理:《欧洲人权公约》第7号议定书第4条第1项275

(四)程序权与机关组成277

1.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人权公约》之机关277

2.个人申诉与国家申诉278

3.判决类型(当事人间生效之确认判决)279

4.判决对公约国之效力280

第四编 国际刑法287

第十二章 国际刑法基础287

一、国际刑法概念287

二、实现国际法刑罚权之模式290

三、国际刑法与国家之国际责任法293

四、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刑法——所谓“条约犯罪”293

第十三章 国际刑法之历史发展296

一、1919年以前之发展296

二、凡尔赛战犯审判与莱比锡战犯审判297

(一)《凡尔赛和约》297

(二)莱比锡战犯审判298

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299

(一)法庭结构299

1.管辖权299

2.审判法庭组织300

(二)程序法300

(三)判决301

(四)纽伦堡审判之批评301

(五)结论302

四、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302

五、冷战与“转折点”303

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304

(一)审判法庭306

1.管辖权306

2.审判法庭之组成与结构306

3.法律效果307

(二)前南法庭适用之犯罪要件307

(三)审判法庭合法性308

七、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309

八、混合法庭310

第十四章 国际刑事法院315

一、法规结构316

二、法院职责317

三、管辖权318

(一)行为人管辖318

(二)事物管辖318

(三)土地管辖与“连系因素”319

(四)时间管辖320

四、开启法院运作(启动机制)320

(一)国家申诉(缔约国提交情势)321

(二)检察官独立侦查322

(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323

五、补充性原则326

六、内部组织329

(一)法官330

(二)书记官处331

(三)检察官(原告)331

(四)财务331

七、刑事程序331

(一)侦查程序332

(二)起诉审查程序:确认听审333

(三)审判程序334

(四)上诉与再审334

(五)特别规定:被害人权利335

(六)结论337

八、刑罚及执行337

九、时效与判决确定力338

十、法律政策评价339

第十五章 国际刑法总则343

一、法源依据343

(一)国际刑法的一般法源343

(二)国际刑法的特别法源344

二、解释规则与罪刑法定原则346

(一)国际法之解释规则346

(二)国际刑法的解释347

三、个人责任349

四、国际犯罪行为之架构349

(一)一般客观犯罪要素350

(二)一般主观犯罪要素351

(三)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356

1.正当防卫357

2.紧急避难358

3.依命令之行为360

4.错误360

5.无归责能力362

6.豁免363

7.时效365

8.超法规之排除刑责事由365

五、正犯与共犯365

(一)正犯366

1.直接正犯366

2.共同正犯367

3.以“共同犯罪集团”扩大共同正犯?367

4.间接正犯371

(二)共犯372

1.教唆犯372

2.帮助犯372

3.协助团体犯罪373

六、上级责任374

七、未遂与中止377

八、不作为犯378

第十六章 国际刑法分则381

一、灭绝种族罪381

(一)发展381

(二)保护法益383

(三)犯罪要件体系384

(四)一般客观要件384

(五)一般主观要件386

(六)灭绝种族行为388

1.杀害388

2.致使身体或精神遭受严重伤害388

3.故意使一团体处于会毁灭生命的生活状态389

4.阻止生育390

5.强迫转移儿童390

二、危害人类罪391

(一)发展392

(二)保护法益394

(三)犯罪要件体系394

(四)整体犯罪之客观要件395

(五)整体犯罪之主观要件397

(六)各项犯罪行为398

1.谋杀398

2.灭绝398

3.奴役399

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399

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之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400

6.酷刑400

7.性犯罪400

8.迫害401

9.强迫人员失踪402

10.种族隔离402

11.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402

三、战争罪403

(一)发展403

(二)保护法益405

(三)犯罪要件体系406

(四)“武装冲突”客观要件407

(五)关于“武装冲突”的主观要件409

(六)各项犯罪行为409

1.客观与主观要素409

2.国际武装冲突中A组行为: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第1款)410

3.国际武装冲突中B组行为:违反国际武装冲突法规和惯例之其他行为(《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第2款)411

4.国内武装冲突中A组行为: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第3款)412

5.国内武装冲突中B组行为:违反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规和惯例之其他行为(《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第5款)413

四、侵略罪414

(一)国际习惯法之侵略罪414

(二)《罗马规约》之侵略罪415

1.犯罪构成要件417

2.审判权(发动机制)419

3.生效421

4.结论422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在德国法之转化与落实425

一、《德国罗马规约法》425

二、修订《德国基本法》第16条第2项426

三、《德国执行〈罗马规约〉法案》426

四、《德国国际刑法》427

(一)立法动机427

1.德国刑法在《德国国际刑法》生效前之短缺428

2.无法直接适用依国际习惯法建立之犯罪要件429

3.《德国罗马规约法》不生直接适用《罗马规约》犯罪要件之效力430

(二)《德国国际刑法》内容430

(三)在规约补充性原则与《德国基本法》之间的《德国国际刑法》432

1.《德国国际刑法》未满足《罗马规约》之处433

(1)《德国国际刑法》总则433

(2)《德国国际刑法》分则436

2.与《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项之冲突438

(1)有待补充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438

(2)参照国际习惯法439

(3)参照国际条约440

(四)无限制的世界法原则——扩大刑法适用法441

(五)结论443

参考文献447

关键词索引455

附录一《德国刑法》第3条至第9条(刑法适用法)469

附录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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